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违约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学院食品卫生和安全,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总务处对学院内食堂经营者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一切违约行为,根据本条例给予处理。
第三条学院总务处作出违约处理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约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学院总务处实施违约处理,纠正违约行为,必须坚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堂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法守法。
第五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规定的事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处理的违约行为时,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理。
第二章 违约处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生产经营违规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违规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规食品的;
(五)一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违约处理的;
(六)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
(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违约处理外,必须支付有关人员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同时需向学院缴纳伍万元以上叁拾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终止经营合同,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学院食堂不积极配合接受地方有关管理单位、学院有关管理机构和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的,在学院内造成较大影响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需向学院缴纳五千元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为外单位配餐和送餐,或为其它单位提供生产加工场所,每发现一次需向学院缴纳违约金贰千元,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条 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伪造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每发现一次需向学院缴纳违约金壹仟元至叁万元。情况特别严重的,立即终止经营合同,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许可证后未经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食堂经营者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且需向学院缴纳违约金壹仟元。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食堂经营者解聘当事人,食堂经营者需向学院缴纳每人次壹百元的违约金:
(一)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的;
(三)使用假健康证和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
第十三条 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各项违约行为经营者需向学院缴纳违约金壹百元/项,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堂不按规定留样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向学院缴纳伍百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五条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食堂不积极配合学院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及有关处理意见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向学院缴纳伍百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六条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不按规定处理的,并向学院缴纳壹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食堂没有按规定做好采购台帐,没有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和送货清单,没有与供货商签定食品卫生安全协议,采购、使用、提供了禁止采购、使用、提供的食品及原材料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停止采购相关食品及原材料、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相关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相关食品,并向学院缴纳叁仟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加工操作卫生要求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每宗违约行为需向学院缴纳贰佰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堂加工、制作、供应凉菜、鱼生、刺生等卫生要求较高的食品或不按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关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每项违约行为需向学院缴纳壹仟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就餐服务卫生要求的,学院总务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每项违约行为需向学院缴纳壹佰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经营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内的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相关行业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