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发布人:总务处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次数:321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电力和水资源保护等法规,切实加强水电管理,减少浪费、节约开支,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正常生活秩序,构建节约型高校,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运用科学管理手段降低办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用水用电,适合本规定。

第二章 水电管理范围

第三条总务处负责全院高低压线路供电和配电的管理,以及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全院用水用电的管理,做好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第四条  总务处负责高压配电房的管理,负责低压配电房和供电线路、设备及供水管道、蓄水箱(池)、变频泵和其他供水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高压设备设施需委托有资质的业务单位维护。

第五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小型水电维修的勘查、设计、预算,向学院提出立项报告,经学院同意后负责组织施工、监理、验收、结算。

第六条总务处负责院内基建工地用水用电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务处负责因院内安装维修需要停水停电或外部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的事前公告及事后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行政、教学、学生生活的水电维修管理。

第九条  院内各食堂、超市、各独立承包范围内和实验实训室装修的水电维修须经总务处同意并在总务处监督下实施。

第三章  供电线路、设施管理

第十条学院供电线路是保障全院师生员工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用电的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破坏和随意剥口搭接。凡因工作需要剥口搭接的须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线路、灯具、插座等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位置、拆卸、增减,确因需要,须经总务处同意。

第十二条  院内个人自有产权房户内电线路和设备,计量器具(不包含计量器具)后部分由住户负责敷设安装维护,费用自理,但须符合用电安全规范;计量器具前线路和设备,由学院负责敷设安装维护,住户不得随意改动、拆装。

第十三条  教职工周转房内电线路设施由学院按规定负责敷设安装,住户搬出住房,必须保持原有供电线路、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路灯,由总务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由水电工定期维护维修,更换灯泡。个人自有产权房产走廊楼梯灯由住户自行更换。

第十五条  因基建需要用电,须经总务处同意,并按核定的容量由工程队按用电安全规范自行安装线路、设备和计量器具,计量器具须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章  供水管道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院内供水管道和设施,是保障全院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破坏,不得随意增设用水设备,不得私自拆卸。

第十七条 院内个人自有产权房屋内的供水管道和设施,计量器具(不包含计量器具)后部分由住户自行安装维护,费用自理,但须符合规范,防止渗漏。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由水电工负责维护和维修。

第十九条  基建用水,须经总务处同意,并按核定的管径由工程队自行安装管道、设备和计量器具,计量器具须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章  水电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和个人自有产权房屋,每房(户)装一块电表,一块水表。

第二十一条  水电表属公有财产,个人不得私自拆装、带走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  用户的一切用水用电设备必须经过水电表计耗,按规定缴纳水电费,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者,停止供水供电,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回水电费。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每月对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抄表,统计后公布。用户须按月缴交水电费,逾期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计量器具出现故障时,则当月的用量取前3个月的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电表加封后,未经总务处许可不得拆封,私自拆封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负责水电表的维护、维修、更换,负责对抄表计费有错误迅速更正,并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测。

第六章  教学场所的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室、实训室、多媒体室、宿舍等线路、灯具、风扇、插座开关等设备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位置、拆卸、增减,确因需要,须向总务处申请,待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任课老师在下课后应督促学生做好关灯、关闭降温通风设备设施的工作,确保安全和避免浪费能源。课室管理员需定时巡查,及时关闭闲置灯光设备等电源。

第二十九条  新建实训场所,申建部门需向总务处提交新建场所供用电负荷及线路系统平面图,由总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对外合作项目,在学院内设立合作机构场所的,需安装独立水电表,每月由总务处发出缴费通知给合作单位,由其按要求缴交。逾期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供电。

第七章  行政办公场所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行政办公人员,必须树立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在工作需要时开灯,人离办公室必须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光线好的房间,须关闭照明设备。走廊、楼道里的灯要随手关闭,办公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各部门的领导是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如发现下班后未关闭空调设备,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脑设备不使用时,要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耗。工作完后,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下班后无待机现象。

第三十四条 各办公室电脑、空调、电扇、饮水机等一切电器设备应在下班时确保关闭,因人为原因没有及时关闭电源,造成设备损毁引发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学生活动及图书馆水电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体育活动、社团、文娱活动场所和图书馆阅览室,须按使用位置开启照明电源。

第三十六条活动结束须及时关闭照明、降温通风等设备电源,以免造成浪费和确保安全。

第九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由总务处根据规范和需要设置安装,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具体由学生手册规定),严禁在宿舍使用任何功率的电饭煲、电滋炉、热得快等餐饮用具。学生宿舍供用电使用电脑系统管理,同学们用电需预充值。根据安全和使用需要已在电脑系统上设定学生宿舍供电负荷,超越设定功率用电而被系统停电的,需停电24小时,方可恢复供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水管,不得人为损坏水电设施。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用冷水、热水、用电补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即: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自来水不超过5吨,每月补贴电8度(每年按10个月计算),有条件的学生公寓每人每年补贴热水8吨(按5个月计算,每月1.6吨,补贴时间按学生手册规定)。水电补贴按住宿人数分配到各宿舍,热水补贴拆算成金额发放至个人校园卡上(不直接发放现金)。超出补贴量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25/吨。学生寒暑假期用水用电按实际使用量计收水电费。

第三十九条  使用机械电表计量的宿舍,每月底由总务处负责抄水电表及计费,并在下月5日前予以公布。学生宿舍舍长收齐本宿舍超额用水用电款于15日前交到财务处,财务处在16日前负责将欠交当月水电费的宿舍名单通知总务处和学生处,由总务处负责公告,学生处和班主任协助催交欠款。

第四十条学生须按时交纳水电费,过期未交者予以断电,无故拒交,从欠缴之下月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由财务处对欠交水电费的宿舍个人进行统一清算,学生本人须到财务处交清所欠款项,否则,学院不予以办理毕业离院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参加学院组织活动而需临时跨校区住宿,组织活动部门需向总务处申请,由总务处核定免费用量,超额部份按规定收费。

第十一章  维修与报修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用水用电安全的检查、整改。

第四十四条  水电工(含物业公司)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水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维修,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同时,对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要立即制止,暂扣大功率电器,并将情况向学生处和部门汇报。

第四十五条  总务处可根据每月抄表情况或群众检举揭发,对个别住户用水用电情况重点检查,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关注学院“后勤服务”微信公众号,行政、教学、学生宿舍、公共场所水电设备设施需要维修的,通过“后勤服务”微信公众号,填报维修情况材料,由后勤相应服务团队提供及时的维修服务,维修完毕后,由报修人对服务给予评价。

第四十七条影响人数够多的停水停电、危及安全、浪费能源等突发应急维修,可通过电话报修。

第四十八条一般维修24小时内需完成,中修不超过48小时,大修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维修。因材料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向报修人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报修人支持和谅解。


第十二章 违规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院办、总务处、教务处为本制度的监督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七条的,需赔偿恢复设施原样的费用和能源浪费的损失;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五条的用户,立即停止供水供电,限期整改,并需赔偿能源损失。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对任课老师、课室管理员每次扣发奖金50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各扣发奖金50元。

第五十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违章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违章用水电的赔偿,由总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学生违章用水用电的赔偿,由总务处核定并书面通知学生处,由班主任通知违章本人到财务处缴交偿赔款。学生拒不赔偿者不予办理毕业离院手续。学生处根据总务处的报告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后勤服务企业或合作业务单位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务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