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人:对外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1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规范国际学生管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学生教育,保证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我校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遵循国家教育部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方针。

第四条 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五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各项校纪校规。

第六条 国际学生应认真阅读本管理办法,在校期间服从所在教学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正面宣传学校形象。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得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不得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第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开课之日起记录考勤。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对出勤率低于学校要求的国际学生,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严重的取消其留学资格,并提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居留许可。请假按学校学生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传播、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条 国际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学生本国的节假日不放假。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与同学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国际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行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一切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遇到重大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辅导员应及时通知所在教学系领导、学生工作处、对外交流合作处与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并汇报至相关校领导,经校领导协商形成解决方案。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及签证,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人带领,按学校要求到我校相关教学系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学生处及时将实际报到学生名单报送对外交流合作处,进行学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国际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经对外交流合作处和有关教学系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国际学生学号由教务处编排,完成报到注册后建立学籍档案。对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研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的方式、分制及成绩评定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我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的教学师资,合理安排国际学生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我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必修课。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我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汉语为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我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部分课程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英语、韩语或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

第二十二条 我校相关教学系可以根据所具备的条件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汉语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汉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毕业论文或实践报告可以使用汉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汉语,答辩也需使用汉语。

第二十三条 组织国际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根据教学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和相关教学系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教学系提供国际学生学习期间成绩报告书,教务处提供国际学生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单,每学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 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我校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六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需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在学习和休息时间内保持宿舍安静。

第二十八条  遵守会客制度,客人来校须在宿舍值班室办理会客手续,出示证件,无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宿舍,客人应按规定时间(每日晚22点)以前离校。

第二十九条  按指定宿舍住宿,按学校规定四人同住一间宿舍,不得私自调换,或租借他人。

第三十条    在宿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需要单独住宿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同意后按指定房间住宿。于每学期开学或培训开始时交纳学费及住宿费,逾期一周者付5%的滞纳金。国际学生宿舍不提供夫妇及家属住房。

第三十一条  因自然空缺而单独住房的同学,必须服从学生处的安排与其他同学合住,不服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学习期满学员及应离校者,应于两周内离校。逾期未离校者须自付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允许,宿舍内不能留宿客人。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事先经学生处批准,可借宿,但宿者必须执行借宿制度,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宿舍中举行舞会,高声播放广播及音乐、酗酒闹事,影响别人及自己的学习,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公共场所的清洁整齐。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走廊作饭及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禁止向窗外乱丢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注意节约水电,遵守国际学生宿舍用电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改装宿舍内所有的设备。损坏、遗失公物及设备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食堂用餐应遵守食堂的用餐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校医务所就医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借阅图书按图书馆图书按借阅规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需遵守广州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对国际学生居留和出入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三条 在社会上违法乱纪的行为,除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手续,均需在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