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对外交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次数:238

  1. 为适应学校国际化办学需要,充分调动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积极性,有效开拓学生国际视野,学校特设立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2. 学校根据每年学生奖励资金预算情况,安排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同时接受社会专项资助。

  3. 奖励对象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1. 奖励范围

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学习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

  1. 奖励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及境外学习交流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3. 严于律己,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成绩良好,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前一学年的成绩平均分为70分及以上,能较好地完成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国(境)外学习交流成绩平均分为70分及以上。

  1. 奖励标准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本奖学金奖励。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1. 特等奖学金

符合奖励条件,综合平均分为90分及以上的,每生奖励不超过5万元(赴欧洲、美洲和澳洲项目)或不超过2万元(赴韩国、日本、东南亚国家和港澳台地区项目)。

  1. 优秀奖学金

符合奖励条件,综合平均分为70分及以上的,每生奖励不超过1万元(赴欧洲、美洲和澳洲项目)或不超过0.5万元(赴韩国、日本、东南亚国家和港澳台地区项目)。

  1. 具体奖励金额以各项目的项目通知为准。

  1. 奖励名额

严格按照奖励标准评选,做到宁缺毋滥。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每年不超过5名,其中赴欧洲、美洲和澳洲项目学生每年不超过2名,赴韩国、日本、东南亚国家和港澳台地区项目的学生每年不超过3名。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每年不超过50名,其中赴欧洲、美洲和澳洲项目学生每年不超过10名,赴韩国、日本、东南亚国家和港澳台地区项目的学生每年不超过40名。

  1. 评选程序

  1. 信息发布:对外交流合作处每年定期发布奖学金申请通知;

  2. 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连同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获奖证书或成果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3. 初审:各院系受理申请,对学生思想及表现情况、行前一学年的在校成绩平均分、境外成绩平均分和综合平均分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结果报送学生处和教务处;

  4. 复审:学生处和教务处分别对学生思想及表现情况和综合平均分进行复审,教务处汇总并排名,将复审结果交对外交流合作处;

  5. 终审:对外交流合作处将汇总情况和排名结果进行终审;

  6. 公示:对外交流合作处将终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1. 实施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办理奖励手续,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所需经费从学院学生奖学金、其它专项经费和社会专项资助等支出。

  1. 评选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评选完毕。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赴台研习管理办法》中学费减免奖励政策取消。

  2.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申请表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学习交流

学生专项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学号


\\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手 机


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时间


本人境外交流期间学习成绩

成绩平均分:

修读课程是否有不及格:有(  );无(  )

申请理由(请写明详细出国(境)交流期间表现情况及申请理由,注明境外期间曾获何种奖励和资助,附学习成绩、获奖证书或成果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院系初审意见:


该申请学生:1、思想及表现情况:


2、行前一学年的在校成绩平均分:

3、境外成绩平均分:

4、综合平均分(第2项占30%,第3项占70%):

经审核,该学生的申请:同意(   )    不同意(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复审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复审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对外交流合作处终审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双面打印。